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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国家、省级、地方出台关于低空经济的规范性文件

  为保障通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民航局制定本实施细则。2024年2月23日,民航局印发了《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民航规〔2024〕21号),适用于A类跑道型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A类直升机场、水上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另行规定,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章中的相关要求也同样适用于A 类直升机场、水上机场。

  附件: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及时衔接2024年1月1起施行的《无人驾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制度安排,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管理链条上形成“闭环”,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全国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安全。

  主要特点: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与安全操控要求、登记、适航、空中交通、运行与经营等管理要求,构建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分型别类: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划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根据重量和载人数量,将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类型划分为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

  适用范围:适用于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空中交通管理”和F章“运行管理”要求。

  实施意义:该规则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民用无人机法规体系。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为无人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附件: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解读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

  【摘要】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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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23年12月21日,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是为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规范空域划设和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制定的方法。《方法》提出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

  为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规范空域划设和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内空域适用本方法;领空外至我国飞行情报区边界空域参照本方法执行(香港、台北飞行情报区除外)。

  【摘要】2023年1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3〕2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秩序维护及附则共五章24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

  为加快推进“干支通,全网联”航线网络建设,推动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更好融入航空运输网络,满足偏远和其他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航空出行需要,近日,民航局印发《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为便于各方准确把握文件内容,便利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开展,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影响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促进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发展,规范市场秩序,2020年8月,民航局印发《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0〕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3年来,在指导短途运输企业加强安全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11月,全国短途运输航线已覆盖内蒙古、山西、安徽、黑龙江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峰时期,全国月平均执飞短途运输航班超1000架次,月运输旅客逾5000人次。2018年至2022年,全国短途运输企业分别运送旅客2.59万、6.35万、5.65万、3.02万、2.63万人次。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短途运输企业共运送旅客5.3万人次,比2022年增长127.1%,有效满足了交通不便地区群众的航空出行需求。

  2022年,民航局印发《“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和《民航局关于创新“干支通,全网联”服务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规范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发展,加快构建“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民航局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集、吸收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58条,按照“问题导向、规范提升”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在安全、市场和服务等方面管理要求。同时对标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要求,兼顾通航短途运输运营实际和特点,着力优化服务衔接,打造“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助力短途运输更好更快发展。

  相较于《暂行办法》,《管理办法》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增加航线航班管理内容。新增“航线航班管理”一章,对短途运输航线选择、航线航班备案和航班换季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鼓励短途运输企业参与“干支通,全网联”运营,开通A类通用机场之间、支线机场之间、A类通用机场与支线机场之间的短途运输航线。同时,缩短航线航班备案管理时限要求,将原航线计划备案的要求由经营日期5日前,缩短至3日前。对于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未发生局方规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短途运输企业,可申请纳入冬春/夏秋航季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管理。

  二是明确保障工作管理要求。《管理办法》要求短途运输企业、空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通用机场运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企业等单位应当落实《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采取措施保障短途运输航线航班的执行率和正常性,提高旅客服务质量。同时,对纳入国内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的短途运输航线航班,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是细化旅客运输服务管理要求。《管理办法》细化完善了短途运输在运输服务标准、客票销售、乘机管理、延误取消和客票变更退票、中转联程服务、投诉处理、赔偿责任等旅客服务方面的管理要求,不断提升短途运输旅客服务水平。

  四是明确局方监管工作要求。《管理办法》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开航前或航线备案后规定时间内,对拟在辖区内开展运营或航线中断运营超过180天后重新运营的短途运输企业进行检查,确保航线开通或恢复运营前满足规章要求。同时,对辖区内开展短途运输运营的企业(包括跨地区异地运营的短途运输企业),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三、意义和影响

  制定印发《管理办法》,是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和《“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的细化落实,也是民航局加快推进“干支通,全网联”工作,进一步激发三四线城市航空市场需求,满足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航空出行需要的有效举措和重要手段。

  一是有助于促进短途运输安全规范运营。《管理办法》按照通用航空法规框架和业务框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短途运输企业在运营资质、航线备案、旅客服务和锂电池携带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时,突出对载客类企业的重点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局方对短途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频次和可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将引导短途运输企业更好安全规范运营。

  二是有助于优化服务衔接,打造“干支通,全网联”航线网络。《办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短途运输的市场定位,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引导其开通A类通用机场之间、支线机场之间、A类通用机场与支线机场之间的航线航班。同时,规范了短途运输航线备案、航班换季管理和旅客服务标准要求,将不断缩小其与公共航空运输在航线航班和旅客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差距,对涉及联程或通程航班的,将进一步优化服务衔接,提高航班正常,打造“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

  三是有助于提升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对照《公共航空运输旅客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有关旅客服务的相关要求,聚焦短途运输在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服务保障、中转衔接、旅客投诉等痛点难点问题,对短途运输旅客服务保障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短途运输旅客可向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12326进行投诉,将进一步保障旅客权益,提升旅客服务质量。

  附件: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pdf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在日常出行时、工作生活中,人们常常会见到不同的民用机场名称。2023年9月8日,民航局印发的《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首部专门针对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及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民用机场的命名、更名以及名称使用有哪些规则需要遵守?做好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哪些?《办法》的实施将如何推动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工作更好开展?记者围绕这些问题作了采访。

  机场名称,为啥很重要

  当人们来到一座机场,首先映入眼帘的往往便是机场名称。从机场航站楼、办公楼、物流仓库等建筑物,到各类柜台、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安检设施、手推行李车等设备设施,再到机场的内部系统、对外宣传,机场名称应用广泛。它不仅是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宣传的重要窗口和特色名片。

  民用机场名称属于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也是体现民用航空活动始发、经停、到达的重要标识,它的命名、更名与使用有必要遵循统一的规范。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刘连安表示:“如果民用机场名称存在重名、同音、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难写难认难记等不规范现象,将给人们出行、定位、找路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民用机场的命名、更名不经过严格的论证审批手续、频繁更改、不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则会导致信息混乱,降低社会治理水平。”今年年初,某机场无视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擅自更改其在相关APP、航班信息显示屏和登机牌中的机场名称,此事登上微博热搜榜并引发舆论热议,对旅客出行产生一定误导,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民航局对该机场实施了行政约见,督促其深刻吸取教训、及时消除影响并全面排查整改。

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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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名称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民航局制定了《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pdf

截图

  【摘要】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的条例。《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23年5月31日公布的首部无人机管理专门行政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统筹安全与发展,维护航空、公共及国家安全,共6章63条。核心内容包括:根据重量、性能指标将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类实施分类管理;建立产品识别码、所有者实名登记和运营合格证制度;划设真高120米以上空域为管制空域,明确适飞空域范围及飞行活动申请流程;要求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需取得执照,微型、轻型需掌握操作方法;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强化动态监测,细化应急处置责任。条例还对违规改装、未实名登记、无证飞行等行为设定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为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以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为核心,以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规则为重点,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进行全链条管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管理制度体系,为防范化解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风险、助推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