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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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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六条 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