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鼓励和推动通用航空发展,提升运行安全水平和空域使用效率,促进“两翼齐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民航相关部门规章,民航局编制了《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证飞行安全,简化管理环节流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务飞行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从事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飞行活动和服务保障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用航空空管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通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空管分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站( 以下简称空管站) 和各民用机场依据本规定,负责本管制区内的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五条 “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以下简称管制范围) 包括民用航路及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
第二章 空中交通服务
第一节 管制范围内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六条 管制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要求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应当具备符合运行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
第八条 从民用运输机场起飞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发放的放行许可。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向下列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发放放行许可前,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的同意: (一)从管制范围内的通用机场或起降点起飞; (二)飞行活动进入管制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