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资源网

本站收集低空经济有关动态、规范、政策、应用场景等资料供大家学习使用。

  截至2025年8月6日,全国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801家,具体许可信息见附件。

  如需实时查询最新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信息,可通过“民航智慧监管平台通用航空管理系统”(https://ga.caac.gov.cn/gacaac/home_ca.html)中的“综合检索”功能模块查询。

  附件:全国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信息(截至2025年8月6日).pdf

截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推动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低空经济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最新数据显示,我国低空经济规模已突破5000亿元,2025年预计将达8500亿元,年均增速超30%。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无人机“黑飞”致航班延误、物流无人机失控坠入居民区等事件暴露出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推动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飞起来”和“保安全”的关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构建技术突破、管理革新、制度重构、人才筑基的系统性安全体系。

  我国低空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当前,我国低空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024年以来,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改革驱动、政策引导和技术创新的多重推动下,正在全国快速地发展,成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2024年低空经济十个方面的发展态势

  2024年被称为“低空经济元年”,全国呈现一派如火如荼、百舸争流的喜人局面。这一年低空经济的发展可以归纳为以下十方面:

  1、政策推动,部委统筹

  2024年, “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分别写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中包括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低空经济在国家政策推动下利好频出。

  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之一,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在政策引导和技术创新的双重推动下,正快速崛起成为万亿级的产业新赛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特别强调,要“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推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中国民用航空局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理解低空经济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的内在联系,深刻认识安全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基石,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明确举措,积极推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深刻认识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之一,是培育竞争新优势、打造增长新引擎、开辟产业新赛道、增强发展新动能的战略选择,是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强国建设的关键力量,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落实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低空经济产业链条长、应用场景广、带动能力强且科技含量高、创新要素集中,在传统通用航空业态基础上融合了以无人机为支撑的新型低空生产服务方式,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技术赋能,与更多经济社会活动相结合,开辟新的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显著提高了经济社会活动效率和用户体验,形成了一种容纳并推动多领域协调发展的极具活力和创造力的综合经济形态,具有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征。近年来,低空经济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居民消费等领域均有广泛应用,通过不断突破创新,兼具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的重要作用,在拉动有效投资、创造消费需求、提升创新能级等方面潜力巨大,是推动建设制造强国、科技强国、交通强国的重要支撑,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2024年3月27日,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民航局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工信部联重装〔2024〕52号)。方案明确,发展通用航空制造业,加快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是塑造航空工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方案提出,到2027 年,我国通用航空装备供给能力、产业创新能 力显著提升,现代化通用航空基础支撑体系基本建立,高效 融合产业生态初步形成,通用航空公共服务装备体系基本完善,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装备在城市空运、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等领域实现商业应用。航空应急救援、物流配送实现 规模化应用,城市空中交通实现商业运行,形成20个以上 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示范,打造一批低空经济应用示范基地,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到2030 年,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特征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新模式基本建立,支撑和保障“短途运输+电动垂直起降”客运网络、“干-支-末”无人机配送网络、满足工农 作业需求的低空生产作业网络安全高效运行,通用航空装备 全面融入人民生产生活各领域,成为低空经济增长的强大推 动力,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

        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

  发展通用航空制造业,加快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是塑造航空工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航空制造业新型工业化探索和实践,制定本方案。

  为加快推进“干支通,全网联”航线网络建设,推动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更好融入航空运输网络,满足偏远和其他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航空出行需要,近日,民航局印发《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为便于各方准确把握文件内容,便利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开展,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影响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促进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发展,规范市场秩序,2020年8月,民航局印发《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0〕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3年来,在指导短途运输企业加强安全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11月,全国短途运输航线已覆盖内蒙古、山西、安徽、黑龙江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峰时期,全国月平均执飞短途运输航班超1000架次,月运输旅客逾5000人次。2018年至2022年,全国短途运输企业分别运送旅客2.59万、6.35万、5.65万、3.02万、2.63万人次。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短途运输企业共运送旅客5.3万人次,比2022年增长127.1%,有效满足了交通不便地区群众的航空出行需求。

  2022年,民航局印发《“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和《民航局关于创新“干支通,全网联”服务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规范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发展,加快构建“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民航局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集、吸收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58条,按照“问题导向、规范提升”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在安全、市场和服务等方面管理要求。同时对标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要求,兼顾通航短途运输运营实际和特点,着力优化服务衔接,打造“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助力短途运输更好更快发展。

  相较于《暂行办法》,《管理办法》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增加航线航班管理内容。新增“航线航班管理”一章,对短途运输航线选择、航线航班备案和航班换季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鼓励短途运输企业参与“干支通,全网联”运营,开通A类通用机场之间、支线机场之间、A类通用机场与支线机场之间的短途运输航线。同时,缩短航线航班备案管理时限要求,将原航线计划备案的要求由经营日期5日前,缩短至3日前。对于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未发生局方规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短途运输企业,可申请纳入冬春/夏秋航季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管理。

  二是明确保障工作管理要求。《管理办法》要求短途运输企业、空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通用机场运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企业等单位应当落实《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采取措施保障短途运输航线航班的执行率和正常性,提高旅客服务质量。同时,对纳入国内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的短途运输航线航班,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是细化旅客运输服务管理要求。《管理办法》细化完善了短途运输在运输服务标准、客票销售、乘机管理、延误取消和客票变更退票、中转联程服务、投诉处理、赔偿责任等旅客服务方面的管理要求,不断提升短途运输旅客服务水平。

  四是明确局方监管工作要求。《管理办法》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开航前或航线备案后规定时间内,对拟在辖区内开展运营或航线中断运营超过180天后重新运营的短途运输企业进行检查,确保航线开通或恢复运营前满足规章要求。同时,对辖区内开展短途运输运营的企业(包括跨地区异地运营的短途运输企业),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三、意义和影响

  制定印发《管理办法》,是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和《“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的细化落实,也是民航局加快推进“干支通,全网联”工作,进一步激发三四线城市航空市场需求,满足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航空出行需要的有效举措和重要手段。

  一是有助于促进短途运输安全规范运营。《管理办法》按照通用航空法规框架和业务框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短途运输企业在运营资质、航线备案、旅客服务和锂电池携带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时,突出对载客类企业的重点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局方对短途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频次和可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将引导短途运输企业更好安全规范运营。

  二是有助于优化服务衔接,打造“干支通,全网联”航线网络。《办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短途运输的市场定位,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引导其开通A类通用机场之间、支线机场之间、A类通用机场与支线机场之间的航线航班。同时,规范了短途运输航线备案、航班换季管理和旅客服务标准要求,将不断缩小其与公共航空运输在航线航班和旅客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差距,对涉及联程或通程航班的,将进一步优化服务衔接,提高航班正常,打造“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

  三是有助于提升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对照《公共航空运输旅客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有关旅客服务的相关要求,聚焦短途运输在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服务保障、中转衔接、旅客投诉等痛点难点问题,对短途运输旅客服务保障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短途运输旅客可向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12326进行投诉,将进一步保障旅客权益,提升旅客服务质量。

  附件: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运营服务管理办法.pdf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发布于 行业标准 来自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六条 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

- 发布于 行业标准 来自

  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鼓励和推动通用航空发展,提升运行安全水平和空域使用效率,促进“两翼齐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民航相关部门规章,民航局编制了《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证飞行安全,简化管理环节流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务飞行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从事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飞行活动和服务保障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用航空空管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通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空管分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站( 以下简称空管站) 和各民用机场依据本规定,负责本管制区内的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五条 “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以下简称管制范围) 包括民用航路及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

  第二章 空中交通服务

  第一节 管制范围内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六条 管制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要求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应当具备符合运行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

  第八条 从民用运输机场起飞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发放的放行许可。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向下列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发放放行许可前,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的同意:   (一)从管制范围内的通用机场或起降点起飞;   (二)飞行活动进入管制范围内。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