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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国家、省级、地方出台关于低空经济的规范性文件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共计20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和附则五章,重点对跳伞飞行服务的定义、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准入要求、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合同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监督检查要求等进行详细规定,构建了跳伞飞行服务市场标准化管理框架。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跳伞飞行服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通用航空跳伞飞行服务的市场管理。

  第三条 跳伞飞行服务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并收取费用的飞行服务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空中游览市场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航局制定《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于 202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通用航空空中游览的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符合民航运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

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6月21日,民航局新修订的《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民航规〔2025〕17号,编号:AC-91-QS-033R3)正式印发。

  本次修订适用于按照CCAR-135部(《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以及按照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开展体验带飞活动的运营人,主要增加试行使用飞艇按照CCAR-135部实施长途空中游览的要求,明确仅在起飞或着陆阶段飞越水面上空不包括水面上空的长时间飞行和任何巡航飞行,明确临时起降场地不适用于水上,调整体验带飞机长资质要求并进一步严格了对运行区域的限制。

  此次修订,目的是为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飞行和体验带飞活动,避免行业混淆相关运行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发展,为从事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

  附件: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运行风险,预防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制定的办法。

  2025年2月7日,民航局航安办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5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发布。

  附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2025年4月1日,我国通用航空领域迎来里程碑式改革——《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新规以“放管结合、分类分级”为核心,重构通用机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为低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本文深度解读政策亮点,助您抢占通用机场合作先机!

  一、政策背景:低空经济崛起,通用机场成战略支点

  国家战略驱动:2024年低空经济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定位为“新增长引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发展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   行业痛点破解:新规针对通用机场“审批复杂、监管重叠、建设成本高”等难题,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推动“建得起、用得好、管得活”。

  二、核心改革亮点:分类分级,放管结合

  1.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激发市场活力   按物理特性分类:跑道型、水上机场、直升机场,差异化制定建设标准(如飞行区指标Ⅰ≥2的跑道型机场需初步设计,其他可直接施工图设计)

  按社会属性分级:   A类(对公众开放):细分为A1级(服务10人以上航空器载客)、A2级,强化安全运营要求(如应急救援、净空保护)。   B类(非公众开放):简化备案流程,仅要求满足基本运行条件,降低中小型项目准入门槛。

  2.场址管理:权责明晰,加速项目落地   地方政府主导布局:通用机场选址由地方政府审批,民航地区管理局仅对场址的飞行安全及邻近影响出具行业意见(重点评估起降要求、空域兼容性)。   豁免非关键审查:改扩建机场新增跑道、水上起降区等需行业意见,其他扩建内容(如机坪扩建)无需审查,缩短审批周期。

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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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低空经济的发展热潮,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对航空体育的支持,航空体育项目蓬勃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航空体育活动逐年增加。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登记、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当前我国航空体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于2024年11月18日,颁布了《模型航空器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保障航空模型运动的安全和规范,促进项目健康发展。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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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6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规章的编制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202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通用机场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服务低空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为建设好、发展好通用机场,自2016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审批工作,确立了通用机场管理改革的总思路,为通用机场管理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规章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规定》立足于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为地方事权的总基点,以安全发展为前提,坚持分类分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原则进行编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通用机场减少制度性约束。与此同时,在前期《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探索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分类分级方式,按照建设规模、保障载客人数和是否对公众开放,分类分级提出管理要求。《规定》共有8个章节、七十九个条款。分别为总则,场址管理,专业工程建设管理,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安全和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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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24年8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概念【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赛事活动及其有关训练、普及和教育等内容。航空体育运动包括飞机、超轻型飞机、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拟飞行等项目。】,修订以前使用航空体育运动器材界定航空体育运动的方法,采用体育界通行的以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界定的方法,进一步明晰了航空体育运动的范围和边界。此外,明确了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手续要求,对体育行政部门需要掌握的情况采取备案制度;新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一章,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从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备案、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责任、体育道德及反兴奋剂等方面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提到“鼓励各地建设航空飞行营地等航空体育场地设施”。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保障通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民航局制定本实施细则。2024年2月23日,民航局印发了《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民航规〔2024〕21号),适用于A类跑道型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A类直升机场、水上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另行规定,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章中的相关要求也同样适用于A 类直升机场、水上机场。

  附件: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及时衔接2024年1月1起施行的《无人驾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制度安排,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管理链条上形成“闭环”,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全国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安全。

  主要特点: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与安全操控要求、登记、适航、空中交通、运行与经营等管理要求,构建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分型别类: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划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根据重量和载人数量,将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类型划分为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

  适用范围:适用于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空中交通管理”和F章“运行管理”要求。

  实施意义:该规则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民用无人机法规体系。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为无人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附件: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解读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