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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摘要】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对通用航空业发展规律科学判断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全面统筹、科学布局,对通用航空业与经济融合发展做出的总体谋划和系统部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有较大提升,国产通用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队中的比例明显提高。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通用机场超过300个,通用航空企业281家,在册通用航空器1874架,2015年飞行量达73.2万小时。但总体上看,我国通用航空业规模仍然较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进展缓慢,航空器自主研发制造能力不足,通用航空运营服务薄弱,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航空消费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为加快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实现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