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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将低空经济培育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传统通航运营补贴。鼓励开展低空飞行,对于主运行基地设在湖南的通航企业年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按照最大起飞重量1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予以500元/小时、最大起飞重量1吨(不含)—5吨(不含)的航空器予以2000元/小时、最大起飞重量5吨(含)以上的航空器予以3000元/小时的运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于滑翔伞、动力伞等轻型运动航空器和热气球、飞艇等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运营企业,年飞行超过2500架次给予运营补贴,超出部分按照35元/架次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在民航局取证或备案且通航年飞行小时达到1500小时以上的运输机场、飞行小时达到1000小时的通用机场及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等公共属性业务的临时起降场地,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场管理集团)

  二、加大新型航空器运营支持力度。对于利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新型飞行器开展商业化飞行的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飞行航线且年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按照1000元/小时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和配送业务,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航线或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年飞行达到1000架次的(往返为一架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航线补贴(市州申报的公益性强、推广价值高的示范航线,可以在开通时先行安排),超出1000架次的部分按照小型、中大型民用无人机分别按照35元/架次、50元/架次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场管理集团)

  为加快推动我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低空经济战略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试点先行、安全发展原则,以培育低空经济市场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低空航线网络构建,巩固拓展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成果,增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提升通用航空(以下简称通航)制造业水平,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建成20个通用机场和100个以上垂直起降点,实现支线机场通航全覆盖,试点城市低空监管、服务、应用一体化信息平台建成投用,低空空域分类划设和协同管理取得突破性进展,在通航装备制造、低空飞行运营等领域各培育形成3—5家行业领军企业。到2030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广泛的飞行起降基础设施网络,空域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适应飞行活动需求,通航装备制造能力、产业配套协作水平国内领先,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品牌产品。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壮大低空飞行应用市场。

  1.开通通航短途运输服务。率先在省内试点城市之间开通常态化运营航班,构建全省短途运输航线网络,积极探索在高原地区开展短途运输服务。推动通航短途运输接入公共航空运输销售系统、离港系统,鼓励通航企业、运输航空公司开通通程航班。鼓励试点城市探索新型飞行器商业应用模式,发展商务出行、空中摆渡、私人包机等新业态。

  生活在深圳、成都、合肥等地的居民现在抬头看看天空,不时能看到无人机、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忙忙碌碌:送餐送血、观光游览、短距通勤……

  低空经济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图景。未来低空经济会如何发展?记者近期走访多地,寻找“天空的答案”。

  低空如何成就经济

  低空经济是以低空空域为依托,以各种有人驾驶或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低空空域,通常是指距正下方地平面垂直距离在1000米以内的空域。

  “低空空域是一块尚待开发的‘处女地’。”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创院理事长沈向洋说,低空空域有着比地面交通更高维度、更丰富多样的产业和应用前景,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想象空间;万亿元级的产业规模,亟待开拓发展。

  2021年2月,低空经济首次写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久前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强调,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结合的物流新模式。

  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韩钧日前表示,近年来,民航局推进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推动简化低空飞行计划申报和审批,改善通航运行环境;支持地方设立20个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推动企业在江西、广东、陕西、四川等地开展无人机物流配送试点。

  【摘要】2024年3月27日,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民航局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工信部联重装〔2024〕52号)。方案明确,发展通用航空制造业,加快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是塑造航空工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方案提出,到2027 年,我国通用航空装备供给能力、产业创新能 力显著提升,现代化通用航空基础支撑体系基本建立,高效 融合产业生态初步形成,通用航空公共服务装备体系基本完善,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装备在城市空运、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等领域实现商业应用。航空应急救援、物流配送实现 规模化应用,城市空中交通实现商业运行,形成20个以上 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示范,打造一批低空经济应用示范基地,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到2030 年,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特征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新模式基本建立,支撑和保障“短途运输+电动垂直起降”客运网络、“干-支-末”无人机配送网络、满足工农 作业需求的低空生产作业网络安全高效运行,通用航空装备 全面融入人民生产生活各领域,成为低空经济增长的强大推 动力,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

        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

  发展通用航空制造业,加快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是塑造航空工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航空制造业新型工业化探索和实践,制定本方案。

  为保障通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民航局制定本实施细则。2024年2月23日,民航局印发了《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民航规〔2024〕21号),适用于A类跑道型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A类直升机场、水上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另行规定,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章中的相关要求也同样适用于A 类直升机场、水上机场。

  附件: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及时衔接2024年1月1起施行的《无人驾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制度安排,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管理链条上形成“闭环”,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全国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安全。

  主要特点: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与安全操控要求、登记、适航、空中交通、运行与经营等管理要求,构建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分型别类: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划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根据重量和载人数量,将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类型划分为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

  适用范围:适用于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空中交通管理”和F章“运行管理”要求。

  实施意义:该规则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民用无人机法规体系。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为无人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附件: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解读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

  【摘要】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