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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被称为中国低空经济发展“元年”。中央政府和地方省级政府已经将发展“低空经济”写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或出台相关的行政指导意见或者行动方案。在国家政策和相应立法推动下,低空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和新支点,对其中涉及的政府管制基础及其逻辑基点、产业管制价值目标和管制措施的设定、一系列空域权利和产业经营自由的法治保障及监督诸问题,均需做系统性的法学和法治思考。

  一、低空经济政府管制的逻辑起点:低空需求与空域释放

  与既往的经济业态不同,低空经济以新技术、新工具及其组合关系为基础,以特定空间作为资源依托。低空经济涉及一系列法律关系,空域及其空间既是空域权利的客体、载体,同时空域及其空间本身也是一种新资源、新财产,因此空域需求及空域释放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关键。

  (一)新技术新产业催生新的空域需求

  伴随制造、航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代社会出现了新型飞行载具、无线通信技术、自动搜索以及自动化决策技术,它们被统称为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装备产品技术。通用航空装备产品谱系包括大中型固定翼飞机、高原型直升机、无人机、智慧空中出行(SAM)装备、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aircraft,eVTOL)以及新型发动机等通用航空动力产品,还包括机载、任务系统和配套设备标准化模块化发展,以及5G、卫星互联网等无缝通信与监视、数字导航、智能化空域管理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