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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4月30日 财建〔20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机场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对原《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摘要】2018年9月28日,民航局制定下发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以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方案》提出到2022年,初步建成由全国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有效的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到2030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低空报告、监视空域和通用机场,各项功能完备、服务产品齐全。根据通用航空用户需求,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组成单位和其他飞行服务相关机构,依据基础服务和产品,发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总体方案》还提出每个省级行政区原则上设立1—3个A类飞行服务站,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B类飞行服务站。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发改基础〔2018〕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科学谋划,加快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着力突破“落地难”瓶颈。但有些地区对通用机场的功能定位、布局原则等认识模糊,有些通用机场规划布点也不尽合理,缺少对区域军民用机场运行、军事设施保护、军民航飞行等综合论证,加剧了地区飞行矛盾,对军事安全保密造成较大隐患。此外,还存在通用机场项目报批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为科学有序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的重要性

  通用航空业是民航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航空业发展的新增长点。按照“分类管理、放管结合、有序发展”的原则,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有利于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用机场作为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建设和完善通用机场网络,是补足基础设施短板、解决“落地难”问题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发展形势,充分认识通用航空社会属性,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科学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营造通用航空良好发展环境,探索通用航空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摘要】2017年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大力促进两化融合及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强化产业竞争优势。《指导意见》统筹促进产业发展和强化安全管控的要求,坚持以发展促进安全,以安全保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性能、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拓展服务应用领域、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强化频率规范使用、推进管控平台建设、推动产品检测认证,促进我国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市场主体,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标准规范”,“坚持安全发展,技术管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产业发展阶段目标。到2020年,民用无人机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值达到600亿元,年均增速40%以上。技术水平持续领先,企业发展取得突破,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基本建立,安全管控手段不断完善。到2025年,民用无人机产值达到1800亿元,年均增速25%以上。产业规模、技术水平、企业实力持续保持国际领先势头,建立健全民用无人机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及产业体系,实现民用无人机安全可控和良性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装〔2017〕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民用无人机制造业是近几年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在个人消费、植保、测绘、能源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生活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消费类无人机是我国为数不多的能引领全球发展水平的高科技产品之一,已成为中国制造的新名片。但民用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检测认证体系不健全、安全监管手段滞后、行业应用类无人机部分核心技术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