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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72号

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三、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上述3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请相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加强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在次年5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31日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4月30日 财建〔20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机场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对原《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