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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通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民航局制定本实施细则。2024年2月23日,民航局印发了《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民航规〔2024〕21号),适用于A类跑道型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A类直升机场、水上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另行规定,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章中的相关要求也同样适用于A 类直升机场、水上机场。

  附件:A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及时衔接2024年1月1起施行的《无人驾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制度安排,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管理链条上形成“闭环”,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全国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安全。

  主要特点: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与安全操控要求、登记、适航、空中交通、运行与经营等管理要求,构建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分型别类: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划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根据重量和载人数量,将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类型划分为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

  适用范围:适用于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空中交通管理”和F章“运行管理”要求。

  实施意义:该规则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民用无人机法规体系。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为无人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附件: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解读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

  【摘要】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

- 发布于 行业标准 来自

  【摘要】2023年12月21日,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是为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规范空域划设和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制定的方法。《方法》提出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

  为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规范空域划设和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内空域适用本方法;领空外至我国飞行情报区边界空域参照本方法执行(香港、台北飞行情报区除外)。

  【摘要】2023年1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3〕2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秩序维护及附则共五章24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